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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涉县文物旅游事业管理局成立于2000年8月,为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,位于涉县振兴路繁华地段(振兴路41号),下辖文物保管所、129师陈列馆、娲皇宫管理处和旅游宾馆四个二层机构。共有干部职工205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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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层机构人员编制和业务行政职能情况:
1、文物保管所:编制5人,其中股级职数2名,经费实行财政差额预算,具体行使文物调查、勘探、发掘和保护等方面的行政职能。
2、129师旧址管理所:编制19人,其中股级职数2名,经费自收自支,实行企业化管理,负责129师旧址、陈列馆、将军岭文物和旅游资源的合理保护和开发利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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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娲皇宫管理所:编制28人,其中股级职数3名,经费自收自支,实行企业化管理,负责娲皇宫景区文物及旅游资源的合理保护和开发利用。
4、旅游宾馆:负责旅游接待及娱乐、食宿等服务。
内设科室情况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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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办公室
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,负责局内外联络、协调;负责文秘、信息、信访、保密、保卫、档案、会议组织及机关后勤工作;负责人事劳资和财务管理;负责全县旅游统计汇总工作。
2、规划科
负责制定全县旅游发展规划;组织协调全县旅游资源的规划和设计工作;组织指导全县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、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,指导旅游业招商引资工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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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行业管理科
制定全县旅游市场规划、方案并组织实施;负责旅游市场的策划、对外宣传、中介服务和游客接待。研究制定各类旅游住宿、旅行社、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;组织和指导旅游行业评星、定级和定点工作;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、服务质量和旅游安全、旅游保险工作;负责旅游投诉处理工作。 |

国家AAAA级景区—娲皇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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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、文物保护科
负责对全县的各种文物依法进行管理;审查、申报县内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调拨、借用、复制、展览以及利用文物拍摄照片、电影、电视等;负责指导全县各级文物保护管理单位的消防、安全和保卫等工作,并实施监督、检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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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务范围:
行政审批事项:⑴县级文物保护区内工程建设审批;⑵文物修复、复制、拓印和拍摄审批;⑶文物调查、勘探、发掘审批;⑷国内旅行社建立初审。公共服务项目:(1)全县《文物法》普及;(2)文物咨询;(3)旅游咨询。文物事项行政审批时限3天;旅行社设立县局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。(5)收费依据、标准县级文物保护区内工程建设审批不收费文物修复、复制、拓印和拍摄审批按冀文物字[1993]29号执行。文物调查、勘探、发掘审批按邯价费字[1997]177号文及冀价字行费字[1997]49号转计价费[1997]1220号执行。国内旅行社设立初审不收费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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